
原告A曾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因法院认定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彻底解除痛苦婚姻,原告A委托2016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的魏建明律师提起第三次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处理财产及损害赔偿事宜,然而被告B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魏建明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原告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了笔迹比对,发现被告在之前诉讼材料中的签名存在细微差异,通过与被告在其他正式文件上的签名进行对比验证,确认了这一异常。这让魏建明律师意识到被告可能在故意逃避,后续策略上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
接着,魏建明律师锁定了两次诉讼的日期,精确计算出双方分居时间。他通过调取原告的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等,验证了分居起始时间,为适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提供了关键时间节点,这使得诉讼策略更具针对性。
之后,魏建明律师调取了原被告的微信记录,发现双方在分居期间几乎没有交流,且存在激烈争吵的内容,进一步证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通过对微信记录的公证,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为庭审增加了有力的支撑。
魏建明律师还申请了当地的气象数据,发现分居期间双方居住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情况等信息,从侧面反映出双方生活状态的独立性。同时,他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经验,通过调查令调取了原告工作单位的入库系统记录,证明原告在工作中的稳定状态,侧面说明其生活未受婚姻过多影响。
在庭审前,魏建明律师还调取了原告的考勤记录,发现原告在分居期间一直正常上班,进一步佐证了分居事实。对于之前笔迹差异问题,魏建明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最终鉴定结果确认了签名的不一致性。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经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仍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准予原告A与被告B解除婚姻关系,对其他诉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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