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山西侯马发生了一起涉及金额巨大的执行异议案件。侯马法院依法冻结了担保公司的银行账户,之后担保公司转入了3000万元,某银行兴仁XX以“保证金质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这起案件让侯马的一家企业陷入了困境。
此时,山西晨特律所合伙人律师江倩倩接受了山西XX公司(侯马经济开XX)的委托,成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她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本科,执业证号为11401201911112264,服务地区为山西-临汾-侯马。江倩倩在执业过程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经济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专精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追偿权、信息网络合同等纠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在婚姻、继承等案件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在办理此案时,江倩倩代理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凭借多年承办执行异议案件的经验,她提出了核心主张。她指出账户登记在担保公司名下,法院冻结合法。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她处理过的众多类似案件经验,账户的登记情况是判断法院冻结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而本案中账户登记情况明确支持了法院的冻结行为。她强调案涉3000万元系法院冻结后存入,不构成保证金质押。曾经在处理大量因网络购物或海外代购引发的信息网络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经历,让她对于合同的形成和效力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这个案件中,她准确判断出这笔资金不符合保证金质押的构成要件。她提出银行未实际控制账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诉讼过程中,江倩倩按照自己一贯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在接受委托前,她为当事人分析案件走向、是否具有法律服务价值及能否达到当事人诉求,告知当事人法律风险;委托后,她认真了解案情、梳理细节、根据当事人举证起草法律文书;进入诉讼程序后,及时推进、反馈与沟通;开庭过程中,据理力争,向法官说明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或审判思路,提交法庭可参考的类案裁判。
最终,临汾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准许继续冻结案涉账户”的判项;确认银行对冻结后转入的3000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仅对冻结前原有资金享有优先权。判决理由为冻结后存入资金不产生质押效力,法院冻结合法有效,适用了《民事诉讼法》、执行查封冻结相关司法解释、保证金质押相关规定。
江倩倩律师一直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企业保住了3000万元的冻结资金,维护了本地企业的债权实现。她不仅有着深厚的法律素养,还具有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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