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管辖权一般是由犯罪地的法院进行管理,如果居住地更为合适的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羁押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国历代封建法律都有羁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规定。《明律·刑律、断狱》规定,不仅可以羁押被告人,也可以羁押刑事案件的告诉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许放回告诉人。同时,历代封建法律都严格规定审限和羁押期限,秦《司空律》规定,对羁押的囚犯久不审讯,“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对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羁押问题的处置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否则自己的事情解决就会有着不小的麻烦,但是最为重要的是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处理,这样自己的问题解决就会相对容易,但是在生活中,有关问题的解决会有不少的麻烦,当事人需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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