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X出生于株洲市XX区XX组,XXX年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20XX年经组民签字同意将户口迁回原籍,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其成员身份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备案。然而,20XX年因XX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该组以HX系“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HX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却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面对这样的结果,HX陷入了绝望,多年来他对集体的付出和应得的权益似乎就要这样付诸东流,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打破一审的判决结果,找到关键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成员资格。
在这个关键时刻,HX找到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她拥有湖南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尤为专精于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她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对于征地拆迁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民商事争议解决也有不俗表现。她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决心为HX争取合法权益。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多年来承办各类案件的经验,注意到本案的关键在于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完整上诉方案。她提交关键备案证据,包括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证实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曾经在处理众多案件的经历让她知道,一审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于是她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认定。对于对方提出的“空挂户”抗辩,她证明H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她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在二审精准质证环节,她推翻证人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资格合法有效。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判令XXX组十日内向H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本案实现了一审全驳到二审全改判的重大胜诉。
张双意律师秉持着“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二审翻盘能力与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件的专业把控。她精准抓住行政备案效力高于村组内部决议这一关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全国平台备案信息,直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即成员资格不能以“是否在村居住、是否参与公益”简单否定,依法登记、土地保障、户籍历史、备案在册才是核心依据。有力维护了户口迁出又迁回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非转农回村、登记在册即享有分配权”,对同类案件具有标杆意义。本案的胜诉,不仅为HX挽回征地补偿款X万余元,更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纠正了基层村组常见的歧视性分配做法。张双意律师用专业、严谨、精准的代理,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捍卫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农村征地补偿、成员资格确认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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