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诉人A原本怀揣着创业梦想,成立了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宣传电商课程。然而,他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面临着法律的严峻考验,陷入了绝望的深渊。此时,陈栩东律师走进了他的生活。
陈栩东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在刑事辩护及控告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知识产权相关犯罪辩护与控告。他拥有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和重庆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双硕士学位,还持有国家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等资格,曾有十一年国家司法机关工作经验,曾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及刑侦、法制等多部门工作,具备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
陈栩东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当事人的困境。他通过多次会见A、全面阅卷,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一系列关键工作。
首先,他详细梳理公安机关制作的“发展关系对象图”,凭借多年承办刑事案件的经验,他知道参与人数是传销犯罪入罪的核心门槛,必须逐人核实。于是,他逐一核对34名所谓“缴纳6,800元员工”的证据。结果发现,仅有3人能够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其付款;21人仅口头供述无转账记录;5人明确供述未缴纳;3人系从其他公司跳槽而来,未向A缴费;2人系卷宗中不存在的人员;1人系领取固定薪酬的管理人员。最终证明,能够认定的实际缴费人员仅3人,远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30人以上)。
接着,他开始论证“899元学员”的性质。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经历让他熟悉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他通过比对多名在案人员关于899元课程内容的供述,结合快递出货记录、学员成功售出商品等证据,证明公司为899元学员提供了真实的电商教学服务,学员亦能通过该教学实际销售商品。该部分人员系消费者而非传销参与者,不应计入传销活动人数。
在组织层级方面,陈律师分析了分成模式。他指出,A发展B后,A仅能获得一次性提成,B再发展C,A不再获得任何返利。A与B属于同级销售人员,公司组织架构仅为“老板—员工”两层,不符合传销犯罪“三级以上”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为性质,陈律师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A销售的是电商教学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学员付费后获得真实服务,且有实际商品交易发生。这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律师先后提交多份辩护意见及补充意见,并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提交意见,逐条驳斥移送起诉认定的事实。同时申请对A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虽未获批准,但为后续不起诉奠定了程序基础。
最终,某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A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无罪)。A于当日被释放。
陈栩东律师一直秉持着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他在办案之余,还围绕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司法实务等问题,撰写了多篇学术文章。他主创的《民营企业反舞弊专项法律服务》也获得了广东省律协首届法律产品大赛二等奖。在2024年,他还获得了东莞市第三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最佳风采奖。此次案件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他专业、细致的办案风格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也让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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