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执行董事不能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公司法》规定,原告应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执行董事通常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并非法定的股东代表诉讼适格原告主体。不过,如果执行董事同时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身份,即满足上述股东资格要求时,就可以以股东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执行董事是否具备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
执行董事不具备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董事并非该类适格股东主体,所以不具备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
三、执行董事提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有无法律依据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应为股东,而非执行董事。《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前述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所以,执行董事无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股东才具备。
当我们探讨一般情况下,执行董事不能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这一问题时,还有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执行董事在获得股东身份并满足法定条件后提起诉讼,后续的诉讼流程以及可能面临的举证责任等问题。诉讼过程中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且原告需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来证明公司权益受损。若您对执行董事具备股东身份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流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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