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他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2023年,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起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田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王铖作为辩护人参与此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仍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另外,在一起诈骗案中,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王铖担任辩护律师。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钱财。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始终坚持依据真实证据推进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律师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凭借着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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