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众认知里,一旦涉及非法储运爆炸物品、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行为,当事人大概率会被起诉并面临刑事处罚。就像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孙X、毛X等涉嫌寻衅滋事,某某某涉嫌诈骗,很多人会认为他们难逃法律制裁。
然而,法院在认定这些案件时有着严格的标准。对于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法院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以及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至关重要。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按照当时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储存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于孙X、毛X等涉嫌寻衅滋事案,法院注重证据的充分性。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残疾人财物,但经法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对于某某某涉嫌诈骗案,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大众认知与法律认定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大众往往只看到表面的犯罪行为,而忽略了法律规定中的追诉时效、证据要求以及从轻处罚情节等关键因素。
王铖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毕X案中,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情,仔细研究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依据当时的司法解释,为毕X进行辩护,指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孙X、毛X等寻衅滋事案中,王铖律师从证据角度入手,协助法院审查案件,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在某某某诈骗案中,王铖律师引导某某某积极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从而为其争取到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毕X因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孙X、毛X、崔X、田XX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决定不起诉;某某某因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决定不起诉。
王铖律师长期贴合司法实践处理案件,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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