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多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轻判结果

最新修订 |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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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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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36人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1202410839812 电话:1982423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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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张鑫律师坚守法律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他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如在妨害公务罪案中,助当事人获不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里,让当事人减轻处罚;聚众斗殴罪案中,为当事人降档减轻处罚。
张鑫律师多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轻判结果

刑事法律的领域中,无数当事人涉嫌犯罪而陷入困境,他们的人生与自由面临着严峻考验。下面这几起案件的当事人,就曾深陷权益受损的泥沼。

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孙X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过程中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虽经鉴定该执法人员手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但孙X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还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转为取保候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里,被告人齐X所在公司未取得金融资质,她在任职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吸收资金。经审计,她在职期间共向2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281.682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64.003793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3.583811万元。2020年10月30日,齐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经历多种刑事强制措施

聚众斗殴罪案件中,2025年7月22日,某市地产从业人员因行业微信群内言语冲突升级为线下持械斗殴。张X某作为其中一方参与者,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当这些当事人陷入困境时,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的张鑫律师介入了案件。张鑫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301202410839812,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接受委托后,张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同步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在充分掌握案情与证据后,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护要点: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孙X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明确了核心辩护思路:齐X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齐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与集资参与人沟通,最终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意愿,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高效推进庭审流程,同时在庭审中就量刑情节发表充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进一步考量从轻情节。

在聚众斗殴罪案件中,张鑫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张X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反复核实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通过对监控视频的逐帧分析,发现张X某在斗殴发生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架、劝阻行为,其持械行为主要是在被对方攻击情况下的被动应对,主观上更多体现为自保意图,而非主动参与斗殴;提出张X某并非斗殴的发起者、纠集者或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张X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协助张X某家属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积极进行经济赔偿,最终取得了多名受伤人员的书面谅解;张X某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在庭审中,张鑫律师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并明确提出对张X某适用缓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

最终,这些案件都有了结果。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齐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对齐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按比例先行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齐X以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1.583811万元为限,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

在聚众斗殴罪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某在公共场所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张X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伤人员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鑫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对张X某从宽处罚。在九名被告人全部被认定为主犯、且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情况下,张X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张鑫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处理了多起各类刑事案件。他以结果为导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取保、不起诉、缓刑、从轻处罚等理想结果,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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