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若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经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遂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没收押金、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滞纳金、占用费等。这里涉及到《民法典》中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和合同条款是案件的关键。
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他调取了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双方财务对账记录等,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针对承租方提出的“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尊重。同时,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法院最终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结合广东中山办案经验,在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通过调取各类合同、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同时,要准确把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对方的抗辩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避免诉求虚高,确保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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