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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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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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
向人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
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提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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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租赁土地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生了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无果未达成意见一致,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的申请,通过法院的判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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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土地租赁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 向人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提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发生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怎么适用法律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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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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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
向人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
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提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找谁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民事需要准备状两份(案情简单的话可以直接到填写诉状)。状写明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还需要准备身份证及复印件、欠条及复印件。  民事基本流程是: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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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纠纷怎么保全财产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土地租赁纠纷怎么保全财产,土地确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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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如何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如何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向人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
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提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至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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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如何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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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如何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向人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
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提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至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我弟弟最近准备打官司了,这几天一直都在筹备打官司的事项,提前帮他咨询下土地租赁租赁纠纷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租赁的过程中,发生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不少。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是个问题。那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呢?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  
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  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至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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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纠纷怎么保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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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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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
向人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
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提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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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
向人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
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提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 向人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提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发生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怎么适用法律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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