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器材厂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费用,剩余款项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求。某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以及租金计算和租赁关系认定存在争议。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这意味着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结合河北沧州地区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注重收集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形成证据闭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存在和租金计算的合法性。同时,对于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抓住关键要点进行抗辩。在面对大型企业的抗辩时,要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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