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关系中,房产的分割和过错方的责任认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当面临长期分居、对方出轨生子,且婚内房产因无证无法分割的复杂情况时,法律将如何保障弱势方的权益?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答案。
案情回溯
上世纪90年代,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某仍然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让李某心寒的是,王某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某才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一个巨大的现实障碍摆在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某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律师破局策略
接受委托后,侯浩亮律师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不是“争房子”,而是“争一个安稳的晚年”。他采取了以下策略:
首先,锁定男方过错,主张精神赔偿。侯律师通过收集王某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解决“无证房”难题——创造性主张居住权。既然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侯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某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其核心代理意见是:李某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同时,侯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某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某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某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某的正常居住;关于赔偿,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企业(此处可理解为家庭关系中的一种观念误区)存在常见的错误认知,比如认为无证房产就无法进行权益分配,或者觉得出轨等过错行为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法律制裁。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可以在离婚纠纷中切实保障弱势方的居住权益,即便房屋没有产权证,也能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居住问题;同时,对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法院会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这对用人单位(此处可引申为婚姻关系中的强势方)有警示作用,提醒其要遵守婚姻的忠实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此处可理解为婚姻中的弱势方)的启示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不要轻易放弃。
侯浩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收集并整理了各类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方向;在庭审策略上,巧妙地调整思路,创造性地运用居住权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在复杂的婚姻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侯浩亮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成功解决了难题,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