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票面金额40万元,由被告某银行分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业务款项超付,票据流转至某置业有限公司。然而,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提示付款。此后,公司多次与银行沟通,银行以无法确认合法持票权利等理由拒绝返还。
某置业有限公司找到王顺友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王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认真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还原票据流转全过程,证明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针对票据背书存在的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瑕疵系操作失误,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
在庭审中,王律师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出持票人虽因超时效丧失付款请求权,但仍享有民事权利,银行应返还票据利益。同时,他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认为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且诉讼费应由败诉方银行承担。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银行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此外,王顺友律师还办理了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等案件。在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中,他精准区分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的出资责任边界,搭建完整证据体系,成功阻断当事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他精准应诉抗辩,及时提起反诉,为开发方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中,他从多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让法院全面采纳其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从2021年执业至今,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业务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执行异议、医疗损害、婚姻家事、劳动工伤等八大法律领域,且重大疑难案件占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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