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年薪50万元。工作期间,XX不仅为公司工作,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也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关键时刻,XX找到了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周英律师接手案件后,在二审阶段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中,周律师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重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A系村民,持有该村合作社股权证,主张被告补发劳龄股分红150,000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被告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周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指出原告的诉求本质上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问题,应受村民自治规则调整,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说服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
普法提醒: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自己主张权利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要先明确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结尾结语:在这两起案件中,周英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办案思维。在劳动欠薪案中,面对前期仲裁和一审的不利局面,周律师通过收集关键证据突破诉讼时效障碍,准确认定法律关系,举证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为客户实现了“从0到有”的突破。在股权分红案中,周律师精准把握程序性抗辩点,避免客户陷入实体问题的漫长举证和辩论,节省了应诉成本和潜在败诉风险。周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起,在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专业的操作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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