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都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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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1、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都包括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都包括什么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

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某王某危险驾驶案”中担任被告人的一审阶段辩护人。庭前已在贵院详细阅卷,研究了案情;也会见了王某某,了解和询问了案件有关情况,征询王某某有关案件意见,案情已清楚,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定性,没有异议。但王某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建议判处缓刑

一、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从轻处罚。

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王某某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法庭可以对他进行从轻处罚。该从轻情节,《起诉书》也作了正确的认定。

二、王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王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是老实的人,没有前科,今次属于初次犯罪,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

三、王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从王某某有关口供反映:其当晚仅与朋友喝了三瓶啤酒,当时地方处于极偏僻的地方,找不到代驾,所以,才自己开车,但当时其是清醒的。被抓获现场检查的酒精度也不太高;说明喝酒不多,主观恶性小。

王某某当时开车的时间已是很深夜,开车所经过的道路已很少车辆,基本不存在行人,所以公共环境、人、财物面临危险因素已极少,所以,危害性很少。

王某某的驾车行为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没有造成人或财物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已很小。

综上所述,王某某犯罪的动机、目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较小,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在量刑上,可以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四、王某某家中有1岁幼子,妻子无业,老家有年迈父母,均需其照顾,请求考虑其家庭状况。

王某某与其妻子生育有一儿子,刚满1岁,妻子在家照小孩,无业;王某某老家还有年迈父母,均需要其抚养和照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家庭状况,作出妥善处理。

五、王某某自主开有1个服装店,若法院对其不判处缓刑,生意将全军覆没,几个工人将面临失业,损失将极为惨重。

王某某从2007年开始,招有几个工人,在广州开有1个服装店,事业刚起步,若法院对其判处实刑,将其关押,在外无人可以代替王某某开展业务,所有的生意将全军覆没,几个工人将面临失业,损失将极为惨重,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六、王某某同意交纳一定的罚金,请求法院尽量适用缓刑。

王某某因今次的醉酒驾驶行为,已付出沉重代价,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罚5年内不得再考驾驶证;现又要面临刑事审判,遭遇打击极大,但其仍愿意交纳一定罚金,争取司法部门的从轻处罚,可见其主观恶性小,深深地悔罪。

七、王某某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王某某一贯表现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情况,涉案罪名的性质,区别于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暴力案件,法庭对王某某适用缓刑,已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本案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行性,建议法庭对王某某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综上所述,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是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当触犯了危险驾驶罪时最好需要申请专业的交通事故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辩护,专业的律师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辩护书的完成方面也能够得心应手的完成,更何况危险驾驶罪本身的罪名就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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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简述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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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根据本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本条规定的主体仅限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一项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所规定的法律帮助,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图网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法律帮助。  其中提供律图网,主要是指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不限于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事务,不论其是否向辩护律师提出,辩护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争取得到从轻处理,介绍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讲解有关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  
2、辩护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
第二项职责是“代理申诉、控告”。这里所规定的“代理申诉、控告”,主要是指代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提出申诉、控告。代理申诉、控告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代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本身的权利。因此,辩护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
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  
3、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三项职责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予以变更,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需要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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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职责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所规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种犯罪嫌疑,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  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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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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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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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由于生活环境、社会地位骤然改变,加上前途未卜,造成心理压力巨大,部分人甚至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根据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向办案机关提供证人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律师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也可代犯罪嫌疑人委托鉴定,对公安机关鉴定事项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5、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线索及法律意见,引导办案机关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侦查、取证,为以后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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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师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提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申请;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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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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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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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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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因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你说的不能见,是指侦查机关不许可的情况,这是为了防止泄露案情,有碍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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