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国权是广东中山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十年有余,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本文将还原他代理的三起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梁国权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在规划行政管理案中,原告郭某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之后申请报建被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某认为市资源局依据的《控规(微调)》违法,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规划违法,并要求市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郭某提交了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被告市资源局初始面临规划调整可能违法的不利局面,证据缺口在于难以有力证明规划调整的合法性。梁国权律师虽在素材中未详细阐述其抗辩策略,但法院最终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市资源局需对郭某无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民间借贷案里,原告陈某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主张被告吴某、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陈某提交转账记录等证据,依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被告吴某确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被告黎某提交《离婚证》《送货清单》《收据》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离婚后,自己未签名、未收款。梁国权律师帮助被告方证明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为转账记录对应的金额,对于原告主张的现金交付不予认可;同时证明黎某与借款无关。庭审中,双方就借款本金数额、款项性质等展开交锋。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某一数额,被告吴某否认,律师依据转账记录和交易习惯,指出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为转账合计金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给付部分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中介合同案中,原告经纪公司要求被告黄某、郭某支付中介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称被告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跳单”。公司提交曾带被告看房产、沟通价格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跳单”的规定。被告黄某、郭某主张公司服务不尽责,案涉交易并非其促成。梁国权律师指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房源为独家信息,且被告已举证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完成交易。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跳单”展开辩论,律师强调被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提供方。法院最终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原告证据,找出证据漏洞和不合理之处进行反驳;二是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适用角度为被告辩护;三是积极收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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