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温州的万雪律师,执业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数年,核心执业领域涵盖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领域。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将完整呈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攻防、律师的抗辩策略、庭审交锋及最终判决结果。
原告周某某称钱借给了陆某,陆某也是借款人。其依据是2024年1月10日,自己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将钱转给了案外人。2024年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周某某认为陆某参与了资金交付等环节,应是共同借款人,引用相关法律认为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陆某初始面临诸多困境。从事实看,他参与了资金交付和业务洽谈,容易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证据方面,缺乏明确证明自己只是中间人的证据。
万雪律师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抗辩。针对原告及上诉人潘某某“陆某系共同债务人”的主张,律师指出借条系潘某某个人出具,双方未达成共同还款的合意。对于上诉人提出陆某主动参与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观点,律师论证调解行为是为尽快解决纠纷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庭审中,双方就陆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展开激烈交锋。上诉人潘某某拿出微信聊天记录,称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应是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回应,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陆某参与了部分环节,但不能证明其有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借条上潘某某未要求陆某签字,催讨时也未提出共同借款人意见,有违常理。同时,陆某庭后参与调解是为息事宁人,不能据此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成功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紧扣借条形式要件,证明无共同借款合意;说明调解行为目的,避免被错误认定认可债务;利用证据证明当事人仅为中间人,未表达借款或共同还款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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