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隋常有目前在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处理保险拒赔维权、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领域案件。
隋常有曾接手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上海某新能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合作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告负责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缴纳注册资金,被告负责项目合法开工建设所需手续的办理,原告还向被告提供借款,若项目因被告原因无法并网发电,被告应归还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及被告股东转账共计54万元。然而,被告除履行备案变更义务外,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事宜,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
隋常有接手案件后,系统梳理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据,成功证明被告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全额返还54万元借款及利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与财产权益。
除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隋常有在债权债务清偿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领域也有出色表现。在债权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原告魏X与赵X签订借款合同,赵X去世后,原告要求赵X配偶高X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高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未受益,无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隋常有成功突破被告“不知情、未受益”的抗辩,通过证明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X系共同受益人,将案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判令配偶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决五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的实现。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梁X向被告绥中某公司出借200万元,被告宁X辩称款项为投资款而非借款。隋常有成功将被告抗辩的“投资款”性质通过《借款协议》等证据,转化为法院认定的“借款”,避免了投资失败导致的血本无归。在被告主张“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的不利情况下,隋常有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庭审应对,为当事人全额追回200万元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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