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子浩目前在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处理民商事案件。202x年,郭子浩接手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原告曾某与被告廖某合伙承包水电安装工程,项目结束后,曾某拒绝与廖某进行合伙清算,且合伙账目都在廖某手中,曾某无奈向法院起诉,一审却被以未经清算为由驳回诉请。
曾某一审败诉后找到郭子浩沟通上诉事宜。郭子浩审查发现原一审诉讼方案对曾某不利,便未坚持上诉,而是另案起诉。尽管一审时郭子浩清晰阐明诉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但一审法院依旧以未经清算为由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不过郭子浩没有放弃,坚持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意见,认定一审基本事实不清、裁判错误,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郭子浩充分阐述己方观点,最终发回重审的一审采纳了他的观点,支持了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郭子浩坚守抗辩立场,强化证据与法理逻辑,最终二审驳回了对方的上诉,曾某取得了最终的胜诉,且全部执行到位,整个案件历时2年。
除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郭子浩还处理过行政协议纠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水利部门签订水库及山地长期租赁合同,被告单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解除协议,导致原告固定资产、水产养殖等产生重大损失。双方就补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起诉要求赔偿2000万余元及利息。郭子浩代理案件后,与原告多次沟通交流,并前往案涉水库现场勘察。经过仔细研判,他认为案涉协议性质为行政协议。庭审时郭子浩据理力争,庭后又与被告及政府相关部门长达数月沟通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补偿款1400余万元并支付到位。
在合作协议纠纷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乙公司未按约定投入设备和资金,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返还备用金50万元。被告乙公司委托郭子浩和钟律师代理本诉及反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投资合作协议》解除,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检测设备及软件并协助完成权利继受,甲公司放弃50万元赔偿请求,本诉、反诉费用各自承担,纠纷一次性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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