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单方收养有效吗
有配偶者在收养子女时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收养子女;
3.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也就是说,有配偶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果夫妻单方收养。那么,对方就可以主张收养无效。
如果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而且为了办理收养登记,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收养登记的,那么收养关系也是无效的。
当然,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的话,法院并不一定立马判决收养无效。只要收养行为经过了登记,法院一般会调解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只要夫妻另一方最终同意收养子女,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判决收养无效。
二、共同收养的法律规定
共同收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来予以变更。如果夫妻一方希望收养子女,另一方虽不愿意收养子女但表示不反对他为单独收养子女,该方亦不得单独收养子女。但夫妻一方收养对方的子女,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因对方与其子女间已有亲子关系,故不必共同收养。
三、共同送养的情形
生父母送子女时须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的例外,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但收养法并未明文规定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另一方可以单方收养子女。正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使得共同送养变得不可能一样,如果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则共同收养也变得不可能,在此情况下以不可能得到的共同收养为条件限制其进行收养明显不公。因此,只要这种单方收养对养子女并无不利,应予以准许。
夫妻也就是有合法配偶的,在想要收养子女的时候,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不然的话就会导致收养行为无效。就算此时单方进行了收养,同时也办理了登记手续,但其中也是采取了虚假欺骗手段的,最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也不会认为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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