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俊健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党支部书记、主任律师、河北省法学会法学专家,还曾获河北省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担任沧州市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
这些社会职务让朱俊健律师有机会接触到更多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和案例,为他的办案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和丰富的资源。他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为他的执业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朱俊健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曾有这样一起案件,朱俊健律师代理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原告依约交付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答辩,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朱俊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他曾在一起杀人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中央电视台对该案件的审理进行了全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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