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雯雯律师担任云南省立法研究委员会成员、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云南宏鑫(瑞丽)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主任、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她还荣获“云南省首届法援好人”“优秀共产党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获取“刑事、行政法”专业律师证书,被授予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称(中级)。
张雯雯律师凭借在多个法律领域的任职经历,接触到了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这些经历让她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为她在实际办案中提供了丰富的参考。她所在的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也为她处理各类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张雯雯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2014年,某建筑工程公司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外墙装饰线条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段X施工,后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停工,双方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结算。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交了包含段X施工内容的工程量数据,但却以“工程量无法核实、需等待破产债权认定”为由,拒绝向段X支付剩余工程款。段X诉至法院,一审胜诉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雯雯律师接受段X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她紧扣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自行提交的工程量数据,结合第三方造价审核结果,证明案涉施工量已由建筑公司实际认可;明确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其与段X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公司不得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确认为由,对抗自身付款义务;指出建筑公司主张“中止审理”无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请求本质是利用程序拖延付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工程量构成自认,结合合同约定单价核算欠付工程款金额无误;明确合同相对性规则,建筑公司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认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对其“中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筑公司需限期向委托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张雯雯律师在合同侵权领域的出色表现,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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