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中,实务存在显著争议。此类案件中,涉案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若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等特定群体,依据法律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这给被告人的量刑带来不利影响。实践中,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是辩护的难点所在。
在某销售假药案中,被告人XX受雇于JX经营淘宝网店,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XX系从犯,但因涉案药品面向特定群体,XX的量刑面临不利局面。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指派陈军律师为其辩护。
陈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首先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各项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虽被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假药有本质区别,且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核心环节。接着,他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辩护方向。庭审中,陈军律师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XX系从犯,应从轻处罚;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悔罪态度诚恳;XX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涉案药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建议适用缓刑。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系从犯,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采纳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此案表明,在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案件中,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能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陈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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