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项普遍的争议焦点: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认定及量刑考量。通说认为,对于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等因素来区分主从犯。然而,在实际裁判中,对于各被告人作用相当的情况,是否区分主从犯存在不同观点。同时,在量刑时,如何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也存在一定的裁判分歧。这些争议导致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在德阳市旌阳区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三人都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指控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提出了量刑建议。李XX的家属委托了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为其辩护。
李坤律师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围绕李XX的从轻情节展开辩护。他指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XX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此外,李坤律师还提出,李XX此次系初犯,应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这些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李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表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律师通过准确把握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并合理辩护,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量刑结果,对于同类案件的辩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有效辩护,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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