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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与被告A、B、C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借款购房逾期未还,银行起诉要求被告A、B还款,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代理此案。
谢非非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免除等展开核心抗辩。他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免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此,谢非非律师收集了房产登记相关材料,精准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应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依法免除。最终判决被告A、B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对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表明,在开发商阶段性保证纠纷中,精准适用法律、清晰论证抵押权效力是关键,为房地产企业处理同类担保纠纷提供了典型胜诉思路,也体现了谢非非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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