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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XXX于2022年6月1日在被告XX公司的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构成九级伤残。被告辩称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摔倒,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仅能证明自己在该场所摔倒受伤,对于场所安全缺陷及因果关系的证明面临困境。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
王策律师专注于复杂合同纠纷领域,围绕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待证事实展开调查。首先,王策律师实地勘查洗浴场所大堂台阶,发现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以此证明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其次,收集原告的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等,证明原告因摔倒导致九级伤残,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确定原告的损失情况。最后,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自身行走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酌情判令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被告全额承担。最终,被告需赔偿原告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合计3928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司法鉴定费4160元。该案表明,在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通过实地勘查获取场所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证据,结合伤者的损失证明,能够有效证明管理者的过错责任。王策律师在劳动人事管理与争议解决领域的经验,也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多维度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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