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里存在一个长期的争议焦点,即债务主体的认定问题。有观点认为,当公司与个人存在资金往来时,对于债务是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抑或是两者共同债务,在认定上存在困难。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会主张借款仅为公司债务,意图逃避个人偿债责任。而且,在存在多笔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对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认定也容易产生分歧,债务人可能会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不实或已超额清偿欠款。此外,还款承诺的真实性也可能成为争议点,债务人可能会辩称还款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某起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某后勤管理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后续双方多次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出具借条、利息欠条及还款承诺书。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仅偿还少量款项,无故拖欠剩余本金及利息。诉讼中,被告多方抗辩,主张借款仅为公司债务、实际借款金额不实、已超额清偿欠款,还辩称还款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委托龚彬律师所在的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龚彬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经验丰富,他系统梳理了多年繁杂的资金流水与全部书面债权凭证,完整固定了证据链条。针对被告的各项不合理抗辩,逐一进行反驳。精准适用民间借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通过调取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债权结算凭证、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有效论证了个人与公司存在人员、财产、经营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从而认定个人与公司应共同承担偿债责任,突破了债务主体认定的难点。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法定代表人多次以个人名义出具债权结算凭证,实际参与借款接收、还款履行全过程,且涉案公司与股东存在人员、财产、经营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限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前期欠付利息1200万元,并按法定标准支付后续逾期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该案表明,当面临债务主体认定难题时,通过系统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有效论证个人与公司的共同偿债责任,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龚彬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操作,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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