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案中,一审判决认定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审第三人的债权、原审第三人对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均已到期且确定,原审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债权实现,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赵孟亮律师代理此案。
赵孟亮律师作为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专注于民商事纠纷领域。他扎实组织证据,将一审中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供工程结算书、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及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等证据进行梳理,清晰呈现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结算的事实。在法律论证方面,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阐明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审第三人的债权、原审第三人对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均已到期且确定,原审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合法债权实现,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享有代位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审第三人的债权、原审第三人对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均已到期且确定,原审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合法债权实现,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享有代位权。虽在一审结束后原审第三人就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提起诉讼,但不影响对原审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最终,法院驳回廊坊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表明,在债权代位权纠纷中,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论证,能够有效应对上诉方提出的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赵孟亮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代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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