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的一天傍晚,在江苏某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叉车司机的丁先生,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丁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但事故导致他胸椎压缩性骨折(T12)、四根以上肋骨骨折等多处重伤。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丁先生一家陷入了困境,不仅要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后续的康复也成了难题。而且,公司拒绝为他申报工伤,这让丁先生的处境雪上加霜。
面对这种情况,丁先生家人心急如焚,四处打听,终于找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是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江浙沪皖地区广大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当丁先生家人找到陈律师时,陈律师安抚他们说:“先别着急,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情况。”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之争,这直接关系到丁先生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公司不仅拒绝为丁先生申报工伤,还出具了一份《证明》,写着丁先生“干劳务”,试图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以此规避工伤赔偿责任。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敏锐地意识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一份文件上的措辞,而应看双方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接下来,陈步青律师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全面组织证据。首先是主体资格审查,丁先生与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丁先生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及厂长的管理,工作安排、劳动过程均受公司指挥,这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后,叉车驾驶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存在业务关联性。此外,陈律师还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针对公司的“劳务关系”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公司虽在《证明》中使用了“劳务”字眼,但按日计酬、接受公司管理、连续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实际履行情况,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能因一方单方面的称谓定性而否定实质法律关系。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确认丁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理由核心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丁先生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丁先生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从属性,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丁先生的经历告诉我们: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做:
1.及时收集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等。
2.不要轻易签署任何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文件。
3.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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