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如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而由此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也日益复杂。本案中,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办事人员徐先生,被派遣至柬埔寨工作。在XXXX年X月X日,他在前往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右踝部受伤,诊断结果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由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徐先生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代理申请工伤认定。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他服务于江苏地区,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大学本科学历的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工伤案件处理方面颇有建树,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面对这起特殊的跨国工伤认定案件,陈步青律师深知其中的难点。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用人单位还可能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为由进行抗辩,同时还需要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但他并未退缩,而是迅速制定了周密的证据收集方案。
他指导徐先生全面梳理在柬埔寨期间的相关材料,包括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这些文件为证明徐先生的受伤情况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他还收集了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徐先生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的时间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及能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材料。此外,陈步青律师协助徐先生整理了回国后在如皋市江安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
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的论证。他收集了徐先生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的距离证明等,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徐先生确实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他指导徐先生尽可能收集当地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
XXXX年X月XX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徐先生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然而,申请材料需要补正,他积极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材料。经过2个月的努力,XXXX年X月XX日补正材料收悉后,工伤认定部门于X月XX日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用人单位举证期间,陈步青律师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应对准备。
最终,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徐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右踝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这一结果不仅保障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处理复杂工伤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徐先生对陈步青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高度认可他的专业分析、务实建议和勤勉服务。陈步青律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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