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2023年3月,申请人蒋先生入职某铸业有限公司从事气割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2024年9月11日,蒋先生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然而,该企业不仅未积极配合工伤待遇申领,还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申请人未配合核对”为由,拖欠蒋先生202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蒋先生面临工伤赔偿和工资拖欠的双重困境,于是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为其维权。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面对这起复合型劳动争议,陈步青律师精准把握案件走向。他果断建议蒋先生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在主张工伤待遇的同时,依法追加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在仲裁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他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及邮寄签收凭证等关键证据,并逐项仔细计算各项请求金额。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盐城市规定下浮10%”“停工留薪期仅认可2个月20天”等抗辩,陈步青律师逐一查阅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应对准备。
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围绕三大焦点展开了有力辩论。他指出,被申请人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为由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申请人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主张成立,但其他各项均应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被申请人某铸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蒋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99.74元、2025年10月1日至12月9日工资21,083.13元、经济补偿金27,499.74元,合计人民币89,582.61元。蒋先生对陈步青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又负责,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陈步青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帮助蒋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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