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市,一起涉外继承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上诉人肖X与被上诉人肖X甲、肖X乙系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先后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改房。2014年3月,三兄妹签订《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房屋由肖X甲继承,肖X甲向肖X、肖X乙支付补偿款。然而,肖X随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是在哄骗下签订,付款期限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还称协议上自己的签名是伪造的,并请求分割房屋和支付租金。肖X甲、肖X乙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代理此案。
李同红律师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他现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他针对案件的核心争议,展开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首先,对于协议效力问题,他指出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均已签字,而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合同生效条件,肖X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在应对签名伪造主张时,他强调肖X在一审开庭时已明确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及签名系本人所签,其在二审突然主张签名伪造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禁反言原则。再者,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肖X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且一审已认可签名真实性,所以二审不应准许其鉴定申请。最后,对于肖X主张的欺诈,因他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肖X甲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法院也不应支持。
一审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X主张协议系被欺骗签订举证不足,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驳回了肖X的全部诉讼请求。肖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等,认为肖X在二审否认签名真实性但未作合理解释且无充分证据推翻协议,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认定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李同红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紧扣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为委托人赢得了这场官司,有效维护了委托人依据合法协议取得的财产权益。他“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让当事人对他的专业服务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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