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扬州市XX区发生了一起经营性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原告A是一家工程建设公司,其挖机在工地被被告A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挂靠在被告B名下,并且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百万余元商业三者险。原告A主张三被告赔偿维修费、停运损失、运费等共计十余万元。被告A辩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C则辩称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当时,原告A面临着挖机受损无法正常运营,却又可能拿不到合理赔偿的糟糕处境,公司上下都很焦虑。
黄蓉律师在原告A陷入困境时介入了此案。
在证据收集方面,黄律师第一时间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光是收集这些证据,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通过这些证据,固定了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这一系列行动,举证证明了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在停运损失方面,黄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了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尽管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
黄律师还明确了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实际侵权人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黄蓉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责任认定清晰,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并结合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的意见,认定挖机工作环境特殊,更换驾驶室系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结合市场行情及挖机实际工作情况,酌定了合理的维修费、运费及停运损失,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本原告A担心巨额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现在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合理的经济赔偿。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律师全面收集证据、精准的抗辩策略以及对责任主体的准确认定。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