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X是原告,贵州某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2018年11月,贵州某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XX11x号)。原告司X作为投资者,因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这件事遭受了损失,所以向公司提起了诉讼。
这案子的争议焦点可多了。首先是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被告发布的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说预计扭亏为盈,可实际业绩却是亏损,这到底构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里定义的“虚假陈述”,而且这个虚假陈述有没有“重大性”。还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告司X因为股票价格下跌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和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不是有其他因素像系统风险、利好消息啥的影响了这个因果关系。另外,虚假陈述实施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这些关键时间节点怎么确定,直接影响着原告能索赔的股票范围、损失计算期间和价格。投资损失的范围也得认定,像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这些具体损失金额怎么计算。最后,还得考量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在虚假陈述揭露后到基准日这段时间,涉案股票价格下跌是不是全因为系统风险等非虚假陈述因素,计算赔偿额的时候要不要扣除这些影响。
司X最初的处境也挺难的,自己的投资因为公司虚假陈述打了水漂,心里肯定又着急又无助,不知道能不能把损失追回来。
徐晓律师和胡律师在这个时候介入了案件。他们多次会见司X,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阅卷过程中,仔细查看每一页资料,寻找关键证据。他们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像《代理词》等,详细阐述了案件的情况和代理意见。
他们的辩护核心逻辑就是,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确实存在,而且和原告的投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关键时间节点的认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在计算投资损失的时候,要合理合法。在面对系统风险等因素时,要客观分析,不能让原告承担不该承担的损失。
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贵州某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司X投资差额损失174,582元,印花税损失174.58元。司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没想到最后成功获赔,这结果比他预想的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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