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王先生购买了南京某公司预售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2月1日,然而被告却未能按时交房。王先生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魏雅雯律师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魏雅雯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事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她还拥有三级律师、心理咨询师三级、基金从业资格等专业证书,并且获得了《上市宝》《家富宝》等学习证书,专业能力备受认可。
在接手案件后,魏雅雯律师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她发现被告以政策性停工为由,主张这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为了查明事实真相,魏雅雯律师多次前往相关部门查阅资料,获取了多份政府文件和监理日志。她对这些文件和日志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整理,将被告提供的政策性停工相关证据分为四组,逐一进行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魏雅雯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被告提出的停工期间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国家公祭日及中考、高考期间、冬春季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这类每年规律性出现的环保管控事由应当能够预见并予以富余,不应将这些期间的停工天数在计算违约金的天数中予以扣除。同时,2015年南京国际马拉松赛事空气质量管控停工、G20峰会期间扬尘管控停工均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前,也不应扣除。对于江苏发展大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停工6天的问题,魏雅雯律师也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和论证。
此外,被告还提出双方约定的迟延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魏雅雯律师针对这一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说明,有力地维护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经过魏雅雯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某公司向原告王先生支付违约金27595元。虽然最终的赔偿金额与王先生最初期望的46336.07元有所差距,但魏雅雯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诉讼策略,为王先生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王先生对魏雅雯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他评价道:魏律师分析得头头是道,让我心里有底。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她始终认真负责,为我考虑得很周全。魏雅雯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敬业,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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