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一起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案在法庭开庭。当法官询问“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是否合法”时,原告代理律师郑智站起身,开始有条理地阐述观点。
郑智2025年开始执业,就职于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主要承办民事领域案件,尤其擅长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告A某、B某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镇政府却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且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导致证件失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委托郑智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包括撤销复议决定、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赔偿损失130万元。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行政协议履行义务以及赔偿请求的关联性。
郑智接案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在程序方面,他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实体义务上,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同时,他精心组织证据,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法院最终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郑智在整理案件资料时,会仔细标注每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处理要点。在后续一起民商事合同纠纷中,他通过对合同条款和履行细节的深入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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