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可能存在复杂的争议点,需要律师精准把握。下面将为大家拆解三起不同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一起案件是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毕X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起按法定代表人高X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川内,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此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研判认为,该案件存在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王铖律师,执业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在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研判能力。第二起案件是孙X、毛X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案。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孙X、毛X等4人分工合作,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占用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王铖律师在该案件中,以严谨的态度审查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第三起案件是某某某涉嫌诈骗案。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宋XX钱财共计38720.49元,其中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认为,某某某的行为虽构成诈骗罪,但她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王铖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情节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长期专注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争议解决,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