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结算工具,承载着诸多权益。嘉善XX木业公司因业务往来,通过背书转让获得江苏XX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1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然而,汇票到期后虽提示付款却未能获得清偿。更糟糕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木业公司未能在法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内起诉,这使得其在维权时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可能面临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风险。在此困境下,木业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开始执业的俞国锋律师维权。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凭借在民商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处理大量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积累的实务能力,立即着手梳理案件证据。他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以及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这些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扎实的法学知识让他在面对复杂案件时能够迅速找到切入点。
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原告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按照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原告败诉风险极大。但俞国锋律师并未放弃,他曾在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条文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他深入研究法律,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经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为案件找到了新的突破口。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但请求法院审查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当庭提交了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他在处理大量民商案件中积累的庭审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功应对被告的质疑。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款项。俞国锋律师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因其出色的表现获得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在嘉兴律师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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