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被告顾某卷入了一起典型的公司注销后被追债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将实际借款人张某、已注销公司的两名股东顾某和杨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实际借款人张某借款50万元,款项转入某塑料公司账户,随后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顾某的处境十分被动,一旦败诉,将直接背负30万元债务。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原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有:认为款项转入了公司账户,且公司已经注销,股东顾某和杨某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剩余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薛立新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银行流水完整还原资金走向,50万元进入公司账户后,当天即全额转给张某个人账户,最终用于偿还张某家人的个人贷款,与公司经营完全无关。这表明公司并非实际用款人,股东不应为与公司经营无关的债务承担责任。
2.顾某仅为代持股东:通过相关证据举证证明顾某系替继父代持股份,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分红,对案涉借款完全不知情。根据法律规定,代持股东在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且对债务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原告要求股东担责依据不成立:案涉借款是张某个人借款,公司仅为“过账账户”,并非实际用款人。原告以公司注销为由要求股东担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的注销并不必然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债务是否与公司经营相关以及股东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等因素。
最终法律结论:案涉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顾某仅为代持股东且未参与经营,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顾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抗辩意见。明确认定案涉借款进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给个人,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原告要求股东顾某、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30万元借款本息全部由实际借款人张某承担,顾某、杨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张某负担。驳回了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许多企业和股东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公司注销后,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只有当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且股东实际参与经营等情况下,股东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若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股东仅为代持且未参与经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规范公司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公司账户成为个人借款的“过账账户”,否则可能会给股东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在涉及公司债务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公司的债务问题而遭受损失。
薛立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清晰还原资金流向,通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顾某的代持身份和未参与经营的事实;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借款用途与股东责任的法律关系,明确指出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核心焦点进行有力抗辩,最终帮助委托人从30万元债务中全身而退,实现零责任胜诉。这充分展现了薛立新律师在公司类债务、股东连带责任排除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薛立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庭审技巧,为委托人筑起了坚固的防线,让正义得以伸张,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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