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在江苏某地区,仝先生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然而,不幸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左手被铁轴压伤,诊断为左无名指远节指骨骨折。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让仝先生陷入了困境。
陈步青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学本科学历,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他秉持着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法律事务的执业理念,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
当仝先生委托陈步青律师处理此案时,案件面临着诸多难题。劳务派遣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在仲裁阶段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试图逃避责任;用工单位某环境科技公司则以派遣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为由,主张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厘清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工伤赔偿的法律框架,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这一核心法条,将其作为突破用工单位抗辩的有力武器。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围绕三个核心争点展开了严谨的论证。他指出,申请人系在用工单位车间从事换模工作时受伤,且该伤害事故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晰;虽然劳务派遣单位具备经营资质,派遣合同形式上合法,但申请人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中遭受损害,用工单位依法不能免责;同时,劳务派遣单位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不因派遣单位的缺席而免除。
在计算各项赔偿金额时,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精确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规定计算为36,8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十级25,000元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十级15,00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半个月休假证明,计算为1,827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启劳人仲案字(2026)第2xx1号裁决,被申请人一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申请人仝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1,827元以及交通费50元。启劳人仲案字(2026)第2xx2号裁决,确认申请人仝先生与被申请人一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2024年11月13日起解除,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58,997元,驳回申请人经济补偿的请求,被申请人二某环境科技公司对相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陈步青律师精准运用法律规定,成功打破了用工单位不直接用工、不直接担责的误区,为当事人开辟了第二条赔偿通道,有效避免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困境,其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肯定。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