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在天津津南区,宋先生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但每周需工作六天。宋先生实际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存在大量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2024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先生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于是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虽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部分支持了宋先生的诉请,双方均不服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宋先生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
张书雯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1202011248250。她所在的律所位于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底商8号。执业至今,张书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
接手案件后,张书雯律师立即展开工作。她仔细查阅了相关卷宗,先后阅卷3次,深入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针对一审中日工资计算方式的偏差,她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她认为,宋先生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为了让法官更清晰地了解她的观点,她还精心制作了多版法律文书,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在与法官的沟通中,张书雯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她及时向法官反馈案件的相关情况,并且对法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她的沟通及时有效,让法官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关键所在。
二审法院经审理,围绕核心争议作出了改判。在违法解除认定上,维持了一审的认定。在工资基数认定方面,纠正了一审的计算方式,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也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先生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宋先生对张书雯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张书雯律师在案件中精准把握关键法律问题,为他争取到了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张书雯律师秉承着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展现了自己的价值,也再次证明了她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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