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蓉,她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扎根法律行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
今天要讲的是她代理的一起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案件发生在扬州市XX区,原告A是一家工程建设公司,其挖机在工地被被告A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挂靠在被告B名下,且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百万余元商业三者险。原告A主张三被告赔偿维修费、停运损失、运费等共计十余万元。被告A辩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C则辩称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
当原告A接到被告C的抗辩意见时,公司上下都十分焦虑。毕竟挖机受损已经影响了工程进度,要是赔偿还拿不到,公司的损失可就大了。公司负责人日夜发愁,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黄蓉律师在原告A陷入困境时介入了此案。她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固定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在阅卷过程中,她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在查勘现场,她认真听取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的意见,并申请他们出具相关意见。在与保险公司的交锋中,她用这些专业意见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让法院认可了原告的维修费用。
对于停运损失,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虽然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她通过详细的阐述和有力的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
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黄蓉律师明确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实际侵权人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责任认定清晰,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后,结合专业意见,认定挖机工作环境特殊,更换驾驶室系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法院结合市场行情及挖机实际工作情况,酌定了合理的维修费、运费及停运损失,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A原本担心赔偿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拿不到停运损失的赔偿。但在黄蓉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了合理的经济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为原告争取到应有的赔偿,靠的就是黄蓉律师对每一份证据的精心收集和对每一个法律点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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