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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第三人某银行南京分行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2017年张某与郭某签订合同,张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居住。但郭某取得产权证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张某认为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
周爱荣律师民商案件代理方面经验丰富。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周爱荣律师从三方面收集证据。一是收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二是指出银行未能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三是分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重大过失。
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该案表明,房屋抵押善意取得争议中,当事人实际占有房屋的相关证据可作为证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关键,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周爱荣律师民商案件代理中,通过精准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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