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关于财产分配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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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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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关于财产分配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经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抵补亏损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

此外,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即退伙人在依协议清退财产或承担债务份额后,合伙企业分担给某一合伙人的债务份额,该合伙人无力承担,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足以偿付这种债务时,已退伙合伙人还必须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偿付责任,因为这种债务发生于退伙之前,而且退伙人当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具有如下特点: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和合伙人的身份关系联系在一起。合伙人退伙、入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都要发生变化。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甲如果要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就是声明退伙的意思表示,丁如果在乙、丙同意下接受了甲转让的财产份额意味着其为新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退伙、解散时才表现为具体的权利,除此之外,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不是一种随时可兑现为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合伙企业财产紧密联系。一方面,合伙财产的每个所有者对于合伙财产都具有自己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权是一种可以量化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中预先约定的比例将共有权分割为同种同质的几个部分,一个合伙的财产份额即为其中的某一部分。另一方面,合伙人对其财产份额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对于合伙财产的特定部分主张排他性的独占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其用途,合伙人不能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只有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或退伙或解散时,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才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分离出去。

合伙,就是几个人合伙成立的一个企业或者是公司,关于合伙人之间,对于公司的责任承担等等和法人的股东之间的责任承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合伙人之间,对于公司的责任承担的是无限的责任,所以合伙人之间也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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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退伙财产的分配如何处理?
关于合伙企业退伙财产的分配的处理方式是: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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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退伙财产的分配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退伙财产的分配是按照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结算的,需要退还要退伙人的财产的对应份额,如果退伙人已经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扣除赔偿的数额之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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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亦享有共同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
3、合伙共同财产的处分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的实施的,按照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的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合伙财产体现了共性的原理,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一种基本准则,对于重要财产的处分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个是非常严格的。甚至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合伙共同财产的处分,也有重要的参与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合伙人怎样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如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管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就象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者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那样;还是需要象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样经多数其他成员同意后才能转让。 二是对该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究竟是全体合伙人,还是仅有普通合伙人或者仅有有限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毕竟拥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与监督权,其与普通合伙人的关系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相比还是要密切一些,因而有限合伙人的人身因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是有一定关系的。有限合伙人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况详后),固然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的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实际上导致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就应当要有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这虽然只是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中也应当得到体现。当然,这种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造成有限合伙人无法及时将其投资变现的问题,另外这种做法也会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有“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的规定)的情形产生不协调。 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合伙法理论中允许“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相分离的立场 ,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无须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 至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合伙人中哪些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实际上又进一步触及一个关于有限合伙构造的根本性问题,即同一个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同时成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为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有可能发生同一个法律主体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的情况。 对此,我们的意见是:虽然确有同一个法律主体可以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互不影响的规定,但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司法合伙企业内部运作和交易方面的难度,因为法官或第三人需要能够辨别同一主体的哪些行为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作出的,哪些又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作出的,我国现有的理论和经验准备可能难以充分应对。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就只能是有限合伙人了。 与有限合伙人退伙和转让财产份额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与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成员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其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应基本适用有关入伙的规则。 因此,建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然后根据有关入伙的规定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必要先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因为,如前所述,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应同时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理,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当先根据本法有关退伙的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再根据入伙的规定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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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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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财产的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财产的盈余的分配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在合伙经营期间,除去了合伙维持与发展基金,可进行盈余分配,在合伙终止时,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后还有盈余的,即可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盈余的分配
首先应按照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法或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应平均分配合伙盈余。
在审判实务中,合伙纠纷发生时,合伙是否有盈余,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这时,合伙的帐册就显得尤为重要,持有帐册的一方应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如果帐册帐目不清,应提交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如果无法审计,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可能因此承担证据不足以致败诉的责任。
合伙的亏损是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也就是合伙资不抵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涉及对内、对外两个层次。
1、对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以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这对于在合伙存续期间新加入的合伙人也不例外,也就是他不仅对其加入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其加入前的债务也应承担责任。
2、对内,合伙人可按份承担债务。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法官应确定合伙的财产及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
对合伙债务,合伙人有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没有出资比例的,则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则平均承担。对合伙债务应
首先以合伙的财产清偿。在合伙财产中先以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清偿债务,再以合伙人的出资清偿。如果清偿债务后合伙人的出资还有剩余,则按书面协议约定的比例退还出资,没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出资比例清偿。
其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合伙人以家庭名义出资,或合伙人虽以个人名义出资,但实际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出资,但将合伙盈余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还有其他债务的,则应与合伙债务分别清偿,不能够完全清偿的,则应按比例清偿。在合伙纠纷中,确定的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的比例,是合伙人对内部亏损的承担,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退伙纠纷中,财产分配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退伙的财产的分割 1、退伙的,需要按退伙时的合伙财产情况进行结算分配,退还退伙人享有的份额。 2、退伙财产分配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具体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退伙时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只有负债的,负债也要由退伙人分担。 合伙人退伙纠纷的处理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 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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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1、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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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财产的盈余应该如何进行分配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财产的盈余应该如何进行分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财产的盈余的分配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在合伙经营期间,除去了合伙维持与发展基金,可进行盈余分配,在合伙终止时,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后还有盈余的,即可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盈余的分配
首先应按照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法或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应平均分配合伙盈余。
在审判实务中,合伙纠纷发生时,合伙是否有盈余,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这时,合伙的帐册就显得尤为重要,持有帐册的一方应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如果帐册帐目不清,应提交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如果无法审计,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可能因此承担证据不足以致败诉的责任。
合伙的亏损是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也就是合伙资不抵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涉及对内、对外两个层次。
1、对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以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这对于在合伙存续期间新加入的合伙人也不例外,也就是他不仅对其加入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其加入前的债务也应承担责任。
2、对内,合伙人可按份承担债务。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法官应确定合伙的财产及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
对合伙债务,合伙人有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没有出资比例的,则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则平均承担。对合伙债务应
首先以合伙的财产清偿。在合伙财产中先以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清偿债务,再以合伙人的出资清偿。如果清偿债务后合伙人的出资还有剩余,则按书面协议约定的比例退还出资,没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出资比例清偿。
其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合伙人以家庭名义出资,或合伙人虽以个人名义出资,但实际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出资,但将合伙盈余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还有其他债务的,则应与合伙债务分别清偿,不能够完全清偿的,则应按比例清偿。在合伙纠纷中,确定的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的比例,是合伙人对内部亏损的承担,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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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哥们式合伙,仇人式散伙。中国企业最常见的聚散模式公司创办之初,合伙者们以感情和义气去处理相互关系,制度和股权或者没有确定,或者有而模糊。企业做大后,制度变得重要,利益开始惹眼,于是“排座次、分金银、论荣辱”,企业不是剑拔弩张内耗不止,便是梁山英雄流云四散。
2.盲目崇拜社会关系。关系推动生产力,因此社会关系的建立和运用是商人必要的能力但关系不等于生产力,把社会关系当成解决企业发展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忘记了“打铁还须自身硬”的真理,则企业本末倒置,大患迟早降临。
3.“空降兵”。都说“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不可不用“空降兵”,不可乱用“空降兵”,不可全用“空降兵”。这方面中国企业的教训已经太多,可永远会有人情不自禁地做错:放弃身边的人才,远方的大师。
4.企业支柱亲信化。一个靠人控制人,而不是靠制度控制人的中国式组织。起源于农民打江山的传统,泛滥于信任危机加重的当代商业社会,是中国以情感为纽带的企业走向规范治理的主要瓶颈。
5.面子大于真理。面子是:我已经这样定了,而且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真理是:这个方向是一条曲曲折折的弯路,而且很可能此路不通。爱面子的老板说:就这么去做,谁不执行谁下课,玩也要玩到底。
6.商业式。罗盘神签加卦相,诚惶诚恐,测风水测人才香火缭绕进庙堂,顶礼膜拜,求机运求财富。商海无情,翻云覆雨,谁来保佑
7.知人而不自知。看人头头是道,看己昏头昏脑。从来没有看清自己在行业中领先的关键因素,一段成功史,满脑糊涂账。也因此,从来没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坚持什么,改进什么如何创新,如何固守。
8.习惯性信用缺失。说话不算数、合同不算数、承诺不算数,这几乎是中国商人部落最常见的景观。对内,规则计划变幻无穷,今天立,明天改,后天再改,手下无所适从对外,合同承诺一张废纸,视情况涂抹、打折甚至撕毁,合作者有去无回。
9.匪文化心态。民营企业老板如山寨大王,生于青萍之末,长于江湖之野,走的是匪文化路线:关上山寨大门,老子天下第一冲出山寨掠财,碰壁拐弯,见缝就钻。图的是人生痛快,少一份使命精神既没有经济上的长远目标,也没有文化上的成熟主张。
10.阶级企业化。企业内部可以搞平衡,但不可以搞。“文化大”告诉我们,“挑起群众斗群众”最后所失去的,是企业的效率和凝聚力。
合伙企业退还财产分配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4)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继承人为合伙人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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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退还财产分配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4)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继承人为合伙人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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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时,财产不足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清偿,有剩余的,依据出资比例返还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可以法人全权支配和合伙人的钱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人可以法人全权支配和合伙人的钱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好,都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的财产在出资到公司之前,属于出资人个人所有,其随时都可以处分。法人财产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的财产,是由企业法人享有的、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发起人以及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出资人个人的财产,一旦出资到公司去,出资人就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就归企业法人享有,具有排他性。在法人存续期间,企业法人是其财产权的惟一主体,法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非法干涉。虽然企业的成立依赖股东的股资,但企业一旦成立,具有法人人格,它就要完全依自己的意见,行使法人财产权,股东、政府以及有关监督机构不能够通过任何途径限制或剥夺法人财产权。而出资人仅享有股权等权利。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什么情形下, 合伙企业应当退出财产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4)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继承人为合伙人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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