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始于2021年3月,原告梁先生右腿受重伤,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还不稳定时,梁先生被迫和被告方签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双方“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先生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案件的核心难点就在于梁先生已经和对方签了“一次性了断”的和解协议,并且领取了赔偿款。对梁先生来说,想要重新争取合理赔偿,难度很大。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按常规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把诉讼重点放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仔细分析案情后提出,梁先生签订协议时伤情危重,缺乏充分判断能力,而且后续截肢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为了证明这些观点,田律师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的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还向法院申请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说明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为一定金额,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先生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遭遇交通事故签订和解协议时,首先需要确保自身伤情稳定,对后续治疗情况有清晰了解,避免因一时之急签下显失公平的协议。如果后续出现重大变化,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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