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产生了劳动争议。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向被告反映受伤情况,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这起案件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刘X称自己只是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等都由别人决定,自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认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并非发包方,所以法院采信了刘X的观点。
第二,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原告主张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告方认为原告没有工伤认定,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才受理,是否认定为工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原告不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这一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工地工作,一定要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受伤,要及时让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才更有保障。遇到问题不要自行协商,要依靠法律途径解决。
这起案件中,法院明确了责任主体,保障了劳动者的部分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案件5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成功进行了抗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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