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扬州的一个工地,工程建设公司的挖机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原告A】作为工程建设公司,其挖机在工地被【被告A】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挂靠在【被告B】名下,且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百万余元商业三者险。【原告A】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三被告赔偿维修费、停运损失、运费等共计十余万元。然而,【被告A】辩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C】则称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此时,【原告A】委托了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代理此案。
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现担任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还是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到案件后,黄蓉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她第一时间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这些证据不仅固定了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还证明了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她详细地向法院阐述挖机特殊的工作环境,说明更换驾驶室是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通过这些努力,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最终对原告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
对于停运损失的主张,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了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尽管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充分的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判令实际侵权人及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在明确责任主体方面,黄蓉律师深入研究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实际侵权人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她精准地锁定了赔偿责任主体,为委托人争取合理的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责任认定清晰,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法院结合各方面证据和意见,酌定了合理的维修费、运费及停运损失,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客户对黄蓉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称赞她专业负责,为我争取到应得赔偿。黄蓉律师用法律武器守护了委托人的正义,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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