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转借贷,还款起纷争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本是合伙关系,他们共同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且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之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于是原告杨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还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一: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也就是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进行抗辩。原告杨的代理律师李超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会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该条件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公平原则,且被告王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所以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争议焦点二:利息和违约金如何计算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而被告则对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利息计算依法应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违约金因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所以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企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企信公司并不认可。法院经过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合伙关系清算转化为借贷关系时,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协议,对还款条件、利息计算等关键事项作出清晰约定。同时,当遇到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在这个案件中,李超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和跨学科知识储备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在民间借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关键突破口,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关键证据,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抗辩主张,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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