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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等21名被告人犯诈骗罪,部分被告人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经查,“金龙”等人在老挝金三角特区设立诈骗窝点,成立“XX乐居”公司,组织团伙以“关闭微信百万保障”等话术实施诈骗,期间骗取资金153XXXX5829.92元。被告人A担任直营组“枪手”,参与诈骗业绩达XXX.5元,获利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系从犯。
2016年执业的郑晓龙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丰富经验。郑晓龙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对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被告人A仅负责特定环节工作,起次要辅助作用。这一发现为后续提出从犯的辩护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
郑晓龙律师在中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材料,在梳理证据时,他仔细审查了被告人A到案后的供述记录,发现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通过与公诉机关沟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验证,这一情节为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也进一步完善了辩护策略。
作为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的郑晓龙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系统梳理了被告人A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他还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特点,结合团伙犯罪的量刑规则、涉案金额核算标准等专业问题,提出了贴合此类案件审判实践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郑晓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诈骗罪,考虑其系从犯、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受到相应判决,涉案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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